如何科學、精準、合理地確定政府采購需求?
2023-06-30 | 分類:理論實務
采購需求在采購活動中居于引領作用。實踐中,確定政府采購需求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經辦人員少數人決定采購需求、單一供應商決定采購需求。如何科學、精準、合理確定政府采購需求?《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做了針對性的規定。
首先在制度安排方面,22號文第十條、第十一條(必須調查的四種項目)規定了采購需求調查制度,第四章“風險控制”則確立了采購需求審查制度,并明確了審查工作機制,并對主管預算單位的指導責任予以了細化。需求調查和確定采購需求還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機構開展。采購需求審查還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查;在技術要求方面,22號文采購需求的調查、確定、審查等工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并存檔,采購文件應當按照審核通過的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編制。這就確保全程留痕;在法律責任方面,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投訴、舉報處理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采購人未按22號文規定建立采購需求管理內控制度、開展采購需求調查和審查工作的,由財政部門采取約談、書面關注等方式責令采購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預算單位。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將有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處理。這樣規定都是為了將確定采購需求的過程法治化,避免出現少數經辦人員和特定供應商操控采購需求的局面。這是科學、精準、合理確定政府采購需求的制度保障。
22號文第十條規定了采購需求調查的方式和內容,以及注意事項,方式有三種: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內容包括:相關產業發展、市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采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采購需求往往直接或者間接來自市場主體,也就是供應商。因此,采購人可以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面向供應商等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但是要注意選擇的調查對象一般不少于3個,并應當具有代表性。供應商參與需求調查并不影響其參與項目后續的投標響應。對于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實踐中可以采用需求公示等手段來實現。
22號文第七至第九條規定了對采購需求的要求:合規、明確、完整。
合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務等相關管理制度規定。
明確:含義清晰,不能含糊,不要用超出行業認知的表述,比如公章,明明是刻制的物理公章就可以,非要寫要蓋“斧章”,一些法律概念要盡可能用法言法語,避免在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上發生爭議;不要前后矛盾,電梯采購要不要安裝?前后表述要明確、一致。
完整:采購標的不要漏項,特別是藥單子采購項目,對于輔料、輔材、配件等,要寫明要求;另外要注意特別風險的規避:設計、智力成果、信息化等項目,是否約定了知識產權的歸屬和處理。否則會影響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文章來源: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zNTY0OTEwNA==&mid=2247497393&idx=1&sn=da1eaa28d31365ea39c30114924037d4&chksm=e8e1578edf96de98c094df5fb4e86e52b02bf651bb738b12fd4db9cbe670ac31b3767573d3a8&mpshare=1&scene=23&srcid=0625pdeESrP5bu9FhFVDoGwI&sharer_sharetime=1688114929471&sharer_shareid=75b6a1256788b68ef893b74c2c35a1de#rd